历经十多天的缄默后,中国足协于8月27日傍晚揭晓了决定:对涉事球员实施三场停赛,并处以三万元人民币罚款。我个人觉得,这样的处理与先前裁判评议报告中的结论如出一辙,简直成了笑谈。足协发布的这一处罚通告,可谓是欲盖弥彰,反而暴露了自身的失误。
关于张玉宁的犯规是否构成“暴力行为”,前文已有详述,此处不再赘述。今儿咱们换个角度,聊聊与此相关的话题。
依据第18期评议报告,张玉宁在无球状态下故意用肘部击打对方球员面部,力量不容小觑,理应被视为暴力行为。根据《中国足协纪律(2024)》(以下简称《准则》)第53条,此次处罚已获批准。
然而,这张罚单却存在瑕疵。
一方面,《准则》第五十三条(三)明确指出,肘击、拳击、踢球等行为,在比赛中至少应受到三场停赛和三万元罚款的处罚。另一方面,处罚通告似乎有意无意地忽略了《准则》第48条。该条款规定,若处罚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,可从重处罚:侵犯对方球员的面部、头部或胯部。张玉宁的行为恰好符合这一条件,理应受到从重处罚。参照足协8月5日对卡兰加和8月7日对阿奇姆彭的处罚决定,张玉宁的额外处罚至少应为停赛四场,罚款四万元,甚至更多。
那么,是否存在从轻处罚的可能性?答案是有,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。《准则》第47条明确规定了从轻处罚的两个条件:一是主动公开承认错误,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;二是存在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。然而,张玉宁并未符合这两点要求,至少没有公开报道。
为何说足协的处罚是弄巧成拙,错上加错?原因有两点:
首先,将张玉宁的犯规定性为暴力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错误,至少过于草率。从相关视频中可以看出,张玉宁的左手确实击中了对手球员(浙江队4号)的头部。但相信所有看过中国甲级联赛第18轮的卡兰加和中超第21轮阿奇姆彭的犯规者,都会认为张玉宁的行为与这两名球员存在很大差异,尤其是卡兰加。
坦白讲,张玉宁的动作最多算作足球比赛中的常见犯规。若要将其定性为严重犯规,即野蛮力量达到顶峰,则对应《准则》第53条(1),只需停赛一场,罚款一万即可。
经过深入分析,由于裁判评议报告对“暴力行为”的错误定性,足协开出了“停3罚3”的罚单。
粉丝们不禁要问:是否所有侵犯对方球员头部的犯规都被视为“暴力行为”、都必须从重处罚?
比如,为了争夺球权,A球员急于用手推开对方B球员,却无意中轻轻触摸了对方的头部。这也是暴力行为吗?张玉宁的动作是否可以称之为“使用的力量不是轻微可忽视的”,与卡兰加挥动双臂故意报复性地击中对方头部相比?面临即将到来的18强赛,被追加处罚的张玉宁,是否感到无所适从?
其次,足协无奈的决定。尽管足协也意识到评估报告对张玉宁的犯规规定过重,难以开具罚单。然而,报告已于8月21日公布,既成事实无法改变。
正如苗姓知名媒体人评论的那样,足协也应感受到压力。但既然已将张玉宁的犯规定性为暴力,不处罚无疑是在打自己的脸。经过深思熟虑,足协还是硬着头皮给出了“起步价”。
如前所述,张玉宁的犯规属于从重处罚。尽管情节比卡兰加和阿奇姆彭略轻,但毕竟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。因此,罚单与《标准》的规定相冲突。可谓是“量刑不当”,也是自欺欺人的表现。无论如何,如果你受到了惩罚和解释,就无需无休止地纠缠。
同时,我们也要为国家队即将到来的18强赛做好准备,忙碌的日子还在继续。